(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与麻××、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麻××,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1-1号原告:潘××。被告:麻××。被告:卢××。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麻××、卢××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两被告所有的坐落在永嘉县瓯北镇新桥村新华西路2幢308室的房屋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麻××、卢××所有(登记在被告卢××名下)的坐落在永嘉县瓯北镇新桥村新华西路2幢308室的房屋(产权证号0203187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谷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孜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