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代佳与被告江大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佳,江大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121号原告代佳,女,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江大志,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佳与被告江大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佳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佳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佳负担。审判员 王 玮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卜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