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欣杰纸业有限公司与平湖市依凡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欣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49号原告:浙江欣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经济开发区袜业园区硖仲路***号。法定代表人:杜欣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金龙、吴一,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湖市依凡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林埭镇西弄口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费志强,董事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欣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依凡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货款63938.89元及违约金9196.94元、利息损失11622.62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平湖市依凡印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8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与不足部分等额价值的财产。如不服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茅益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