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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长执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高育娃与姚忠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育娃,姚忠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长执字第00603号申请人高育娃。被申请人姚忠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长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姚忠岱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姚忠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249.11元予以扣划,直接划至西安市长安区收费管理中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