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海宁××天涯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海宁××天涯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38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沈甲。被告:海宁××天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a1。法定代表人:沈乙。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海宁××天涯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货款1145840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告海宁××天涯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海宁市许村镇庄湾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海国用(2009)第5105010099号],使用面积为6268平方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伟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燕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