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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与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22号原告:刘××。被告: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唐××所有的位于本市洋溪街道一江春水小区11幢1单元501室住房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唐××所有的位于本市洋溪街道一江春水小区11幢1单元501室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严 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洪凌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