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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259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顾国富与义乌市百佳食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国富,义乌市百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259号原告顾国富,安县墩头镇千步村五组53号。委托代理人陈从荣。被告义乌市百佳食品有限公司。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范云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国富与被告义乌市百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国富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顾国富负担。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楼凤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