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与张义林、张建林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张义林,张建林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819号原告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西安市和平路108号佳腾大厦13E座。代表人窦醒亚。委托代理人葛春荣、郭军利,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义林,无业,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张建林,西北机器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张义林、张建林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75元。审判员 周晓锦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穆思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