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保字第2号申请人胡某某。被申请人宋某某。申请人胡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在35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宋某某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清泰公寓3号楼504、604室房屋[产权证号:慈房权证2002字第××号]采取限制过户。案外人慈溪市正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为此项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35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宋某某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清泰公寓3号楼504、604室房屋[产权证号:慈房权证2002字第0048**号]采取限制过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胡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国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