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民执字第4197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4197号吴岳云诉孙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的(2009)甬慈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岳云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立明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吴岳云自愿申请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孙立明尚应支付申请人吴岳云人民币9983元,尚应支付法院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41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吴岳云如发现被执行人孙立明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   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