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邹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邹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邹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在兖矿物质部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某在兖矿物资部的收入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惠祥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