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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民执字第000001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巨某与被执行人樊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永民执字第000001号申请执行人巨某,男,住永寿县监军镇。被执行人樊某某,男,住永寿县店头镇。申请执行人巨某与被执行人樊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永寿县人民法院的(2009)永民初字第0001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53.65元,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全部案件款,并承担了执行费,该案已全部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永民初字第000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西海审判员  吕 刚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延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