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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兴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09-12-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郝景林申请执行郝建设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景林,郝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002号申请人郝景林,男,生于1933年5月21日,汉族,兴平市赵村镇晁庄村*组人,住兴平市影剧院巷南段。被执行人郝建设,男,生于1956年2月9日,汉族,兴平市赵村镇晁庄村*组人,住本村。郝景林申请执行郝建设赡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赡养费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义务,将案件款2300元通过本院给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兴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吴健辉代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