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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589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陕西灞柳电力器材设备厂与西安海衡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灞柳电力器材设备厂,西安海衡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5893号原告陕西灞柳电力器材设备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歇驾寺小学内。法定代表人侯焕民,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明福,该厂员工。委托代理人黄旭,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海衡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18号新科大厦A座11604室。法定代表人丘小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文清,该公司策划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张毅,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受理的原告陕西灞柳电力器材设备厂诉被告西安海衡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12月3日原告陕西灞柳电力器材设备厂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灞柳电力器材设备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6元,由原告陕西灞柳电力器材设备厂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