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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光学有限公司与上××眼××司、上××××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光学有限公司,上××眼××司,上××××司,陈××,王×,池××,李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999号原告:温州市××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梧田街道××号。法定代表人:李乙。被告:上××眼××司。法定代表人:陈××。被告:上××××司。法定代表人:池××。被告:陈××。被告:王×。被告:池××。被告:李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眼××司、上××××司、陈××、王×、池××、李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光学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夏旭丽审判员  张宪武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任定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