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698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碧文与曹祖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碧文,曹祖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986号原告周碧文,经商,平阳县敖江镇永安巷14号。委托代理人吴光东,。委托代理人王慧玲,。被告曹祖渊,经商,徐汇区三江路301弄2号102号202号402号,现住义乌市后宅街道黄宅村杨树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碧文诉被告曹祖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碧文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