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98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碧文与曹祖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碧文,曹祖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986号原告周碧文,经商,平阳县敖江镇永安巷14号。委托代理人吴光东,。委托代理人王慧玲,。被告曹祖渊,经商,徐汇区三江路301弄2号102号202号402号,现住义乌市后宅街道黄宅村杨树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碧文诉被告曹祖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碧文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