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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2463号原告:浦某。委托代理人:屠洁扬。被告:李某。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受理原告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浦某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离婚起诉。本案认为:原告浦某要求撤回离婚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浦某撤回离婚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收取1420元(已预缴),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曹 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