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2463号原告:浦某。委托代理人:屠洁扬。被告:李某。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受理原告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浦某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离婚起诉。本案认为:原告浦某要求撤回离婚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浦某撤回离婚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收取1420元(已预缴),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曹 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