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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97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光兴与骆有红、吴厚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兴,骆有红,吴厚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979号原告金光兴,经商,乌市江东街道下朱村5组。委托代理人陈从荣,。被告骆有红,包工头,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白岸头村。被告吴厚财,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村塘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光兴诉被告骆有红、吴厚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光兴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