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民终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培芝与开封服装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服装厂,李培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0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服装厂。法定代表人李东升,厂长。委托代理人��全忠,该厂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峰,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培芝。委托代理人王海兰,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开封服装厂因与被上诉人李培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邓 强审 判 员 薛国胜代审判员 厉学献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葛瑞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