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海宁××信包装材料厂与嘉兴市××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信包装材料厂,嘉兴市××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632号原告:海宁××信包装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市周王庙镇××组。代表人:谢××。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嘉兴市××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路口西。法定代表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信包装材料厂与被告嘉兴市××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信包装材料厂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信包装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财产保全费340元,共计590元,由原告海宁××信包装材料厂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应晓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史伟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