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13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云芳、傅金秀与傅金秀、张锦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芳,傅金秀,张锦福,浙江绣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波塞顿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139号原告张云芳,经商,乌市后宅街道鹤田村7组。委托代理人张洪军。被告傅金秀,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下金村3号,现住义乌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大道303号。被告张锦福,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下金村3号,现住义乌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大道303号。被告浙江绣锦集团有限公司。经发大道303号。法定代表人张锦福,执行董事。被告浙江波塞顿服饰有限公司。区经发大道303号。法定代表人张锦福,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芳诉被告傅金秀、张锦福、浙江绣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波塞顿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云芳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