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与袁××、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袁××,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370号原告:周××。被告:袁××。被告:单××。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袁××、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承担。审 判 长 江越琪代理审判员 宣小虎人民陪审员 屠泉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方 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