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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学红与颜士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红,颜士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2279号原告张学红,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颜士芳,女,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郑传宝,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红与被告颜士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解除对被告无牌三轮摩托车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及财产保全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