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学红与颜士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红,颜士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2279号原告张学红,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颜士芳,女,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郑传宝,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红与被告颜士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解除对被告无牌三轮摩托车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及财产保全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