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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永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阚智民与吴建军、肖新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智民,吴建军,肖新隆,吉安县强卫租赁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永民初字第566号原告阚智民,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江西安福县人,住永新县。委托代理人阚克平,系原告父亲。被告吴建军,男,1982年6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告肖新隆,男,1978年12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吉安县强卫租赁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智民与被告吴建军、肖新隆、吉安县强卫租赁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阚智民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交通事故赔偿庭外达成协商处理意见,且被告方已一次性支付了原告阚智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款。原告阚智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阚智民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邮政专递费300元,由原告阚智民负担。审判员 蔡 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尹素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