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25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光良与毛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光良,毛义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251号原告骆光良,经商,乌市稠城街道齐街村。委托代理人蒋玲芳。被告毛义东,义乌市毛店村1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光良诉被告毛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骆光良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