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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25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光良与毛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光良,毛义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251号原告骆光良,经商,乌市稠城街道齐街村。委托代理人蒋玲芳。被告毛义东,义乌市毛店村1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光良诉被告毛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骆光良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