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国银与王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银,王志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981号原告张国银,普陀区展茅镇张家村上份路53号。被告王志荣,成年,金王路4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银诉被告王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益健审 判 员 蒋安财人民陪审员 冯信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