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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372-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372-1号原告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0元,连同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70元,合计人民币1120元,由原告洪××负担。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乐君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