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770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沙湾万×溜冰场与被上诉人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沙湾万×溜冰场,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77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沙湾万×溜冰场。业主钟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沙湾万×溜冰场因与被上诉人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劳)初字第8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上述一案中,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沙湾万×溜冰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沙湾万×溜冰场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沙湾万×溜冰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雅 媛审 判 员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陈诚(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