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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邓秀梅、宋金阳等与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邓秀梅,宋金阳,宋小云,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9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负责人宋学军,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侍明仓,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瑞杰,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秀梅。委托代理人陈黎力,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斌,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金阳,西安市灞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黎力,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斌,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小云,西安市新城区昆仑中学教师。委托代理人陈黎力,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斌,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定代表人宋先众,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9)灞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9)灞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25元,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东侯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已预交,现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张 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