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83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文青与李小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青,李小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830号原告:张文青,黄岩区西城街道汇江村364号。被告:李小根,市路桥区金清镇黄海村上乾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青与被告李小根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青负担。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庞婷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