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16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吕彩凤与朱英武、韩洪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彩凤,朱英武,韩洪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161号原告吕彩凤,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北金山村里楼。被告朱英武,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蒋宅村7组。被告韩洪盛,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中路381号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彩凤诉被告朱英武、韩洪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彩凤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