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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16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吕彩凤与朱英武、韩洪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彩凤,朱英武,韩洪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161号原告吕彩凤,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北金山村里楼。被告朱英武,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蒋宅村7组。被告韩洪盛,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中路381号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彩凤诉被告朱英武、韩洪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彩凤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