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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瑞安市中××投资有限公司与平阳县××养殖有限公司、平阳县××××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中××投资有限公司,平阳县××养殖有限公司,平阳县××××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649号原告:瑞安市中××投资有限公司,住瑞安市××街道××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彭××。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平阳县××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村。法定代表人:李××。被告:平阳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路。法定代表人:温××。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养殖有限公司、平阳县××养殖有限公司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瑞安市中××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市中××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000元,减半收取25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胡爱华人民陪审员潘光兴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柯成建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650号原告:瑞安市中××投资有限公司,住瑞安市××街道××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彭××。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平阳县××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村。法定代表人:李××。事实与理由:2007年11月5日,原告瑞安市中××投资有限公司与平阳县××养殖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800万元,期限60日,逾期在20天内,以总额20%支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以每日1%支付逾期息。借款后,康达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康达公司偿还借款800万元及利息(按0.8%计算,从2008年1月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6万元。被告答辩承认借款属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平阳县××养殖有限公司欠原告瑞安市中××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息942元,定于2010年1月26日前支付112万元、2月26日前支付110万元、3月26日前支付108万元、4月26日前支付106万元、5月26日前支付104万元、6月26日前支付102万元、2010年7月26日前支付100万元、8月26日前支付100万元、9月26日前支付100万元;被告逾期履行,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未付案款;二、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4520元,减半收取37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胡爱华人民陪审员潘光兴人民陪审员黄秀华二〇0九年十二月三书记员柯成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