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贤均与王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贤均,王建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148号原告:孙贤均,,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岩街道丰项村9号。被告:王建军,杨汛桥镇芝塘湖村芝湖1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贤均诉被告王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贤均撤回对王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