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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贤均与王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贤均,王建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148号原告:孙贤均,,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柯岩街道丰项村9号。被告:王建军,杨汛桥镇芝塘湖村芝湖1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贤均诉被告王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贤均撤回对王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