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20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永水与叶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永水,叶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204号原告蒋永水,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蒋宅中街17号。被告叶雅芳,经商,市北苑街道铁西路105号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永水诉被告叶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永水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