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09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溪盛与傅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溪盛,傅锦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093号原告陈溪盛,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北金山村。委托代理人赵宇风,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锦芳,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北金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溪盛与被告傅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溪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