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包装纸××有限公司与上海××家××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包装纸××有限公司,上海××家××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150号原告:浙江××包装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钟××。委托代理人:钱×。委托代理人:殳××。被告:上海××家××司。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包装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家××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包装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