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范玉生、范保爱诉被告宋玉珍、张少峰、张丽丽、张亚丽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生,范保爱,宋玉珍,张少峰,张丽丽,张亚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480号原告范玉生,男,192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安军,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易屏,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保爱,女,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易屏,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玉珍,女,193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少峰,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丽丽,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亚丽,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米浩元,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范玉生、范保爱诉被告宋玉珍、张少峰、张丽丽、张亚丽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原告范玉生、范保爱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玉生、范保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8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孙晓凤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铁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