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三商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文荣与郑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荣,郑成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1042号原告:王文荣,身份证号码332626195011180375,住三门县海游镇人民路171号人民医院宿舍203室。被告:郑成健,身份证号码332626195310170011,户籍所在地三门县海游镇光明路6号。本院受理原告王文荣与被告郑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12月3日以被告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64.5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424.50元,由原告王文荣负担。审 判 长 邵全宰审 判 员 叶未赏人民陪审员 叶大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何晓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