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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子敬与赵小东、罗建民合伙经营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1054号申请执行人梁子敬与被申请人赵小东、罗建民合伙经营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长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09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小东、罗建民长期不在家居住,本人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协助了解到,二被执行人在外地,无法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权利人咸阳凯撒建筑材料配售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能力执行,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长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