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98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华福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福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989号原告金华福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三角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潮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江云,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文飞,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介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福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华福田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