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687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志健与李城瑛、陈小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健,李城瑛,陈小琴,楼勤达,楼贤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876号原告王志健,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湖塘村1组。委托代理人张国华。被告李城瑛,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红旗村上王坑口。被告陈小琴,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中路130号。被告楼勤达,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三联村上山王66号。被告楼贤群,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公安巷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健诉被告李城瑛、陈小琴、楼勤达、楼贤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健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郑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