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石秀英、傅李红等与陈岳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秀英,傅李红,傅银红,傅朱红,傅生法,傅胜利,陈岳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秀英。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李红。上诉人(原审原告)傅银红。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朱红。上诉人(原审原告)傅生法。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傅胜利。上诉人(原审原告)傅胜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岳行。上诉人石秀英、傅生法、傅李红、傅银红、傅朱红、傅胜利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石秀英、傅生法、傅李红、傅银红、傅朱红、傅胜利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秀英、傅生法、傅李红、傅银红、傅朱红、傅胜利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秀英、傅生法、傅李红、傅银红、傅朱红、傅胜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93元,依法减半收取646.5元,由上诉人石秀英、傅生法、傅李红、傅银红、傅朱红、傅胜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