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绍民终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石秀英、傅李红等与陈岳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秀英,傅李红,傅银红,傅朱红,傅生法,傅胜利,陈岳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秀英。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李红。上诉人(原审原告)傅银红。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朱红。上诉人(原审原告)傅生法。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傅胜利。上诉人(原审原告)傅胜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岳行。上诉人石秀英、傅生法、傅李红、傅银红、傅朱红、傅胜利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石秀英、傅生法、傅李红、傅银红、傅朱红、傅胜利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秀英、傅生法、傅李红、傅银红、傅朱红、傅胜利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秀英、傅生法、傅李红、傅银红、傅朱红、傅胜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93元,依法减半收取646.5元,由上诉人石秀英、傅生法、傅李红、傅银红、傅朱红、傅胜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