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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598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布有限公司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布有限公司,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5980号原告杭州××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李××、彭×。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布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杭州××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权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茅佳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