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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伟清与汪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清,汪丽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876号原告郑伟清,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白洋街道阳春路5幢1号。被告汪丽春,山街道白洋渡文兴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清与被告汪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伟清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伟清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郑伟清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朱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