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嘉兴市××责任公司平湖××司与陆××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责任公司平湖××司,陆××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348号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平湖××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号。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沈××。被告:陆××。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平湖××司诉被告陆××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士忠独任审判。后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0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4月29日签订了《最高额房某某当合同》一份,并经平湖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由被告自2008年4月29日至2009年4月29日可连续向原告申请最高额为200000元的当金,并愿意以其所有的位于平湖市当湖镇××小区××室作为典当抵押物,约定月利息为0.5%,月综合费率2.7%,当票期满之前如当户不办理续当手续,典当行将从当票期满第二日起,每天按当金的千分之五收取综合服务费,直至归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当金及费用之日止;当票期满第二日起五天后当户未赎当或未办理续当手续的,则为绝当,期间不停止计收综合服务费。2008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起到平湖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房他字第49495号。2008年4月30日,双方签订当票一份,被告取得当金200000元,典当期限自2008年4月30日至6月29日。后被告又于2008年7月3日办理续当手续,续当期限至2008年7月29日止。期满后,被告未赎当或续当,也不向原告偿付当金和利息、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拍卖典当物平湖市当湖镇××小区××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平字第008410号),评估、拍卖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2、拍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偿付原告当金200000元、综合费900元、利息14000元、违约金39000元、律师代理费5600元(以上违约金、利息等计算至2009年8月29日止,实际计算至付清日止),余额部分归还被告,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偿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陆××未作答辩。在庭审中,原告进行了举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需要证明的事实有:一、公某某(包括最高额房某某当合同、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物清单、公某某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29日签订《房某某当合同》一份并经公证,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房屋他项权证一份。证明被告于2008年4月30日将位于平湖市当湖镇××小区××室房屋抵押给原告。三、当票一份。证明被告于2008年4月30日从原告处取得当金200000元。四、续当凭证一份。证明被告办理续当手续,续当期限至2008年7月29日止。五、代理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利支付律师代理费5600元。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综上,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4月29日签订了《最高额房某某当合同》一份,并经平湖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由被告自2008年4月30日至2009年4月29日,可连续向原告申请最高额为200000元的当金,并愿意以其所有的位于平湖市当湖镇××小区××室房屋作为典当抵押物。并约定月利息为0.5%,月综合费率2.7%,当票期满之前如当户不办理续当手续,典当行将从当票期满第二日起,每天按当金的千分之五收取综合服务费,直至归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当金及费用之日止;当票期满第二日起五天后当户未赎当或未办理续当手续的,则为绝当,期间不停止计收综合服务费。绝当后原告有权处置绝当物,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当金本息、综合费、罚息及实现债权等有关费用,不足部分,原告有权向被告继续追索等。2008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起到平湖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房他字第49495号。同日,被告从原告处取得当金200000元,约定典当期限至2008年6月29日,如不按时续当或归还借款,逾期每天按0.05%收取滞纳金。后被告又于2008年7月3日办理续当手续,续当期限至2008年7月29日止。期满后被告未赎当或续当,也未向原告偿付当金和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4月29日签订了《最高额房某某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对利息和综合服务费等约定并未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应予以确认。原、被告依合同约定对抵押物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已产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至2009年7月29日续当期满时尚欠利息1000元(2009年6月29日至2009年7月29日)。《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当户于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规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被告应当按典当期限内的当金利率和月综合费率标准补交5日的当金利息167元(200000元×0.5%/月÷30日/月×5日)和综合费用900元(200000元×2.7%/月÷30日/月×5日)。绝当后,双方的典当关系终止,被告无须再向原告支付综合费用。但被告除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外,还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可按当票记载的每天0.05%计算,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案判决生效后依程序拍卖被告陆××所有的位于平湖市当湖镇××小区××室房屋(现门牌号当湖街道金某新村7幢1单元1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平字第008410号),拍卖所需费用由被告陆××承担;二、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付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平湖××司当金200000元、利息和综合费用2067元及逾期利息(自2009年7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本金200000元、每天0.05%计算)、律师代理费5600元。拍卖后,其价款剩余部分归陆××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陆××继续清偿;三、驳回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平湖××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92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陆××负担4192元(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黄士忠审 判 员 林金良代理审判员 陈明源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朱苏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