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有德与黄吉明、阮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有德,黄吉明,阮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541号原告:徐有德,男,1945年11月28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陵园路20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4511280012。被告:黄吉明,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大板桥村2组43户,身份证号码:332601196212123518。被告:阮云芳,椒江区洪家街道大板桥村2组50户,身份证号码:332622196702045227。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有德与被告黄吉明、阮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有德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阮云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有德撤回对被告阮云芳的起诉。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杨 萍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