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付××与黄××、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黄××,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113号原告:付××。委托代理人:林××。被告:黄××。被告:徐××。原告付××与被告黄××、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付××起诉认为:被告黄××与被告徐××系夫妻关系。被告黄××于2009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约定2009年6月21日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以上借款被告黄××未能归还。原告认为该笔借款及逾期利息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两被告连带清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1008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为,2009年9月9日,建德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涉嫌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2009年10月21日,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批准建德市公安局逮捕黄××;同日,建德市公安局对黄××执行逮捕。现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两被告,但该笔借款可能有经济犯罪嫌疑。因此,本案作为民事纠纷立案受理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文正审 判 员 莫雁婷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