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潘利明与台州三兄泵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利明,台州三兄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967号原告:潘利明,松门镇星光村109号。委托代理人:陈佩珍,温岭市箬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台州三兄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子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利明与被告台州三兄泵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利明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利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895元,减半收取10447元,由原告潘利明负担。审 判 长 俞圣岳审 判 员 蔡 焱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许笑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