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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10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洪美与傅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美,傅锦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104号原告徐洪美,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新和村。委托代理人赵宇风。被告傅锦芳,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北金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洪美与被告傅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洪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