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与周晓萍、周功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周晓萍,周功烁,梁毅,周功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379号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解放西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尧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明,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萍,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泗安镇兴隆村朱家元自然村17号。被告周功烁,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雉城镇春楼弄长兴县人才市场宿舍。被告梁毅,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雉城镇春楼弄长兴县人才市场宿舍。被告周功东,安镇长潮居委会1号。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周晓萍、周功烁、梁毅、周功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5日立案受理。2009年12月3日,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75元,减半收取2137.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157.5元,由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侃审 判 员 卢新良代理审判员 程笑盈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