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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与周晓萍、周功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周晓萍,周功烁,梁毅,周功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379号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解放西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尧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明,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萍,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泗安镇兴隆村朱家元自然村17号。被告周功烁,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雉城镇春楼弄长兴县人才市场宿舍。被告梁毅,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雉城镇春楼弄长兴县人才市场宿舍。被告周功东,安镇长潮居委会1号。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周晓萍、周功烁、梁毅、周功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5日立案受理。2009年12月3日,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75元,减半收取2137.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157.5元,由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侃审 判 员  卢新良代理审判员  程笑盈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振宇 微信公众号“”